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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2118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3-27
名称: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3-27           来源: 冷水滩区教育局 【字体:   打印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教罚字〔2024〕第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永州市冷水滩区美育星辰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大道****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DBUD****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杨**  1857469****

本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线索,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31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万达广场3楼巡视,发现永州市冷水滩区美育星辰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现场组织10来名中小学生正在开展舞蹈培训活动。经查,该机构仅有2023年9月4日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目前共有53名学生,2023年9月至12月涉案金额150792.1元。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机构下达了《停止办学通知书》,要求将整改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告本行政机关。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1月8日,正式对此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证据1:现场执法检查拍摄照片3张,证明现场执法情况;

证据2:管理人员杨敏娜的现场笔录《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1份1页,证明执法进现场调查情况;

证据3:现场检查表及《停止办学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时现场下达了立即停业整改要求情况;

证据4:《营业执照》2024年2月取得复印件1份1页、《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24年2月取得复印件1份1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机构主体资质;

证据5:法人代表杨继松的《询问笔录》1份4页、管理人员杨敏娜的《询问笔录》1份4页、代理校长罗晶晶的《询问笔录》1份4页、员工工资表1份4页,招生简章3张证明该机构营业情况;

证据6:现场提取学生收费收据3本53张、学生考勤表7张,证明该机构营业收情况;

证据7:管理人员杨敏娜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日常督查中,对其提出过整改要求;

证据8:家长退费截图29张53份,证明该机构营业收费情况,以及立案后能及时清退所收费用,积极配合整改。

上述证据经过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本人阅示发表意见且无异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向该机构送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冷教罚告字〔2024〕第2号),告知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事先告知情况描述)。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定,属于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机构违法所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机构在立案调查后,能及时清退所有培训学生预交的学费150792.1元并于2024年2月已获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较好配合本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结合本案有关事实、情节及证据,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单位拟对该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该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潇湘支行(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西路)缴纳罚款,账号:840138500000002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机构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将申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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