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62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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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省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省厅组织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第一,行业发展有迫切需求。我省虽是水运大省,但“大而不强”,为提升水路运输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行业治理,在我省推行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是我省港航资源整合和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第二,部、省有明确工作要求。2017年以来,交通运输部相继印发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2022年省厅出台了《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要开展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本《办法》是落实落细部、省信用管理的明确要求。第三,提高行业监管水平的有效途径。我省推行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政务事项办理、评优表彰、日常检查、“信易行”等事项挂钩,是推动港航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及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个章节及四个附表,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信用管理对象、职责分工,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从业单位权利、责任和义务;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内容及采集、审核、应用方式;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具体分级、评价标准及周期、评价结果应用等;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异议举报、信息安全制度等的相关内容;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试用期限。四个附表为:水路运输经营人、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标准;水路运输经营人、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措施。明确了各类经营人评分标准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措施。
四、主要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 关于管理对象。《办法》明确评价对象包括从业单位和有关从业人员。一是对从业企业实施分类信用管理。全省水路运输市场分水路客、货运运输业务经营人、辅助业业务经营人等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分类开展信用评价,发布信用等级结果。充分考虑管理实际需求,体现管理的差异性。二是对主要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的仅为关键主要的从业人员,不是全部的从业人员。明确为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以及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
(二)第三条-第七条 关于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我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具体分条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省级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第八条-第十一条 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及管理平台。《办法》明确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并分条明确了含义及内容。明确了省平台是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统一平台。省内各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省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
(四)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关于信用信息归集、审核及应用。《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主要通过数据共享实现自动采集,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经营人或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平台进行填报。有两点予以说明:一是《办法》规定了对填报的信息实行“审核发布制”,由负责经营资质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及发布基本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完善与真实。二是《办法》明确了部、省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可作为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及审批依据。我省水路运输经营人在申报办理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及审批时,可不再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五)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关于信用评价实施主体及评价方式。《办法》明确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关于信用评价计分模式,评价分级。《办法》明确信用评价打分实行100分计分制,按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在原始基准分100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并按评价内容分类设置扣分上限,最终评分不超过100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关于信用评价程序及方法《办法》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对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实时进行评价打分,并将评价打分情况通过省平台及时推送告知被评价对象。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本级信用评价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通过省平台及时报送给上级信用评价管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信息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申诉。每年3月上旬完成上一年度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分类发布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水路运输业务辅助业经营人、港口业务经营人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水路运输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
(八)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关于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可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省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提出异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九)附件1-2 关于信用评价标准。《办法》附件1-2制定了评价标准209项,分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两大类。有两点予以说明:一是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及我省现行水路运输市场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外省成功经验反复研究制定的。二是各级水运行业主管部门需对应选择评价标准予以加分、扣分,通过“信用管理”打造市场管理闭环,抓好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落实。
(十)附件3-4关于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附件3-4将评价结果与政务事项办理、运力审查、评优表彰、政府资金补贴、日常检查、“信易行”等挂钩。有两点予以说明:一是应用措施的制定原则是“鼓励诚信企业做大做强,失信企业逐步被市场淘汰”;二是应用措施制定以“能执行落地”为基础,参考了重庆、江苏、浙江等先进省市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