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30021/2020-00108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 发文日期: 2020-03-09
名称: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解读《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
文号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解读《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
2020-03-0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 【字体:   打印

202036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印发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湖南省出台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州市出台《印发永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文件规定,根据《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印发永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按照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通告。

三、编制过程

根据《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印发永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我分局经党组研究制定本通告。

四、适用范围和目标

(一)实施范围和时限

1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管理的33个行业中,未依法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4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2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9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或实施登记管理。

3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

(二)具体目标

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完成所有行业清理整顿,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实现“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目标任务。

五、总体要求

(一)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在网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冷水滩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资料齐全、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经网上填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法律责任

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申报登记,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关于无证排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关于拒不整改: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