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356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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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冷水滩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永办〔2021〕20号)要求修订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冷水滩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永办〔2021〕20号)要求修订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问题已完成整改。现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督察反馈问题
冷水滩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永办〔2021〕20号)要求修订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二、整改目标
冷水滩区修订出台各自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三、整改措施
1、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永办〔2021〕20号)要求,及时修订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完善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界限明确、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2、严格按要求落实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防止工作中推诿扯皮。
四、整改落实情况及成效
2024年4月19日下发了《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冷办通〔2024]16号),并制定了《区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同时加强了对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日常督查。
五、销号验收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经市生态环境局销号验收,认为“冷水滩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永办〔2021〕20号)要求修订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问题整改措施已落实,目标已达到,符合整改销号标准,现进行销号公示。
公示时间:2026年1月19日-1月23日。
联系电话:0746-8413602,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398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冷水滩分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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