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0-0003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高溪市镇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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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一、登记颁证范围
冷水滩区辖区范园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
(一)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以现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发证。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要求,以村(居委会)、组集中申请,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住建、财政、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时限
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照片等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表或宅基地证成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
单位指界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的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缺席指界的处理:在权籍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委托代理人)和相邻宗地使用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指界通知的时间到场共同指界的,或其中一方未按指界通知的时间到场共同指界的,按违约映席指界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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