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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0-0023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0-10-21
名称: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解读释义
文号 :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解读释义
2020-10-21           来源: 自然资源课堂 【字体:   打印

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集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条规定的征地补偿,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偿原则: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新增的内容。“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最早出现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体现两层意思:第一层是生活水平不降低,主要指被征地人当前的生活水平,包括居住条件、收入水平等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降低;第二层是长远生计有保障,指的是建立实施长期的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人有持续稳定的生活保障,包括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纳入社保体系等配套措施。这一补偿原则被纳入新土地管理法,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在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予以遵循。
二、补偿内容。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与原土地管理法比较,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在本条第3款有具体规定;补偿内容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独立出来,并在第4款有具体规定,补偿内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在本条第5款有规定。这次修法对补偿内容的调整,体现了对公平公正以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原则的具体落实。
三、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突破,主要目的是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的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调整周期。与原法施行的年产值标准比较,区片综合地价的显著优点包括:一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以空间区域划分地理单元,按照均值性区片确定的补偿标准,在同一区域内“同地同价”标准一致,在不同区域内又体现地区差异,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二是征合补偿标准,这种计算方式考虑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主要是通过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及时调整,实现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合理保障。未及时制定或者调整区片综合底价的省级区域,不得申请、批准土地征收。
四、农民住房安置保障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农民住宅安置问题是征地拆迁中的重要环节,本次修法在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范畴内就农民住宅安置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体现了充分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特别是宅基地用益物权权利,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该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其中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一致,明确了搬迁必须以补偿到位为前提。住宅安置的标准和补偿方式方面,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预留了多种补偿方式,比如,建设用地指标比较充裕的地区,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可以通过建设安置房进行集中安置,对于已经不需要提供住房的农民,可以通过货币化的方式进行补偿,本次修法允许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对宅基地进行补偿,既可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也可以促进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同时,该款明确提出将“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列入补偿内容,这主要是针对农民搬迁和临时安置发生的成本,包括因征地发生的搬家费用和临时租住费用等,周全考虑了农民经济利益的具体情况,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社会保障费用安排。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措施手段。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险法第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土地管理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安排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应当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实践中,各级政府已经逐渐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予以保障,各地采取的做法因地制宜,本法新增加的相关内容主要是作原则性规定,关于社保费用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

(解读来源于王瑞贺、魏莉华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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