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158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冷自然资罚决字〔2024〕27号
被处罚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72217387E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黄甸村月塘组
法定代表人:吕山砖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92919 9X
家庭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跃进机械厂宿舍
案 由: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修建厂房一事立案查处。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修建厂房,经实测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厂房区总用地面积9666.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林地716.4平方米、工矿用地8949.8平方米,除去处罚面积3453平方米,共6213.2平方米未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法人吕山砖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
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村庄规划图;
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历年卫星影像截图
4、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达石材有限公司区域的用地勘测定界图、三大类、三调、二调年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告字〔2024〕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27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证明,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因该厂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9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原《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于继续行为横跨新旧法的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但是新法规定比旧法规定的处罚较重时应酌情考虑旧法。本案中,当事人的非法占地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按照行政处罚中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规定,应当依照旧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冷水滩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月塘组6213.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冷水滩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村民委员会;
对符合规划6213.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对非法占用的林地按15元/㎡、工矿用地按15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罚款93198元人民币(6213.2×15元/㎡=93198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潇湘支行,开户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账号:8401 3850 0000 0024 6),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春文
电 话:0746-8322734
地 址: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湘江东路与湘永路交汇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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