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19-0000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康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6月28日对你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11月擅自在租用的上岭桥镇渲溪村三房组的土地上开采石材,采出的石材主要用于渲溪村美丽乡村建设,部分对外销售。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实测,你公司实际开采石材48924平方米,折算127202.4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永州市康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永州市康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
3、上岭桥镇渲溪村三房组村民代表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照片;
5、农副产品及家禽畜牧屠宰加工基地项目备案证明;
6、上岭桥镇渲溪村出具的《关于我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请求给予支持的请求》;
7、场地租地合同;
8、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出具的《非法采矿采损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告字〔2019〕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听告字〔2019〕18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原《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无证采矿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1、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开采的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开采的行为处以20000元的罚款;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开户名称: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账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顺伟
电 话:0746-8322734
地 址: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9队院内(长丰大道与亲水路交汇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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