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9-0008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马路街社区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厂棚。经实测,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修建厂房占地面积为18391平方米,新建建筑物18391平方米,地籍数据库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为18391平方米,其中林地17643平方米,裸地622平方米,国有草地126平方米。该宗地通过规划用地套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2、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调查询问笔录;
3、原桐木井村村支书蒋先文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
4、马路街社区副支书吕保超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
5、《土地出让合同》;
6、永州市冷水滩区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兴建伊殿园山庄的批复》;
7、《征地协议书》;
8、冷国用(2005)字第A0-0091号、冷国用(2005)字第A0-0089号、冷国用(2005)字第A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9、《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10、测绘委托函;
11、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执法图;
12、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单个项目拟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13、征地合同资料。
我局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告字〔2019〕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听告字〔2019〕9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一、责令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1839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曲河街道办事处马路街社区桐木井村组集体;
二、责令永州市超越房地产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39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黎云
电 话:0746-8322734
地 址:冷水滩区长丰大道409队地质科技园(长丰大道与亲水路交汇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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