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2019-0008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9-07-18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冷自然资罚决字〔2019〕12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冷自然资罚决字〔2019〕12号)
2019-07-18           来源: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打印

唐永强:

你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芹菜塘村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厂棚。经实测,唐永强修建厂棚的占地面积为992平方米,地籍数据库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为992平方米,全部为自然保留地。该宗地通过规划用地套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唐永强身份证明;

2、唐永强调查询问笔录;

3、芹菜塘村支书蒋绍群调查询问笔录;

4、《租地协议》

5、《关于回农村发展种养加工产业用地的报告》

6、唐永强厂棚执法图;

7、唐永强厂棚《二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基本农田套和图》。

我局于201971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告字〔2019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听告字〔201912号),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决定如下:

一、责令唐永强将违法占用的9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上岭桥镇芹菜塘村集体;

二、责令唐永强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厂棚,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唐永强占用的992平方米土地按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14880元(992㎡×15/=1488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开户名称: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账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顺伟

    话:0746-8322734

址:冷水滩区长丰大道409队地质科技园(长丰大道与亲水路交汇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20197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