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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9-07-15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冷自然资罚决字〔2019〕7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冷自然资罚决字〔2019〕7号)
2019-07-15           来源: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   打印

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街道四丘田社区刘家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物流仓库。经实测,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占地面积为10272平方米,地籍数据库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为10272平方米,其中耕地143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40平方米,坑塘水面2097平方米,沟渠50平方米,田坎155平方米,建设用地6400平方米。该宗地通过规划用地套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2、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4、刘家组组长刘文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

5、刘家组村民匡少林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

6、《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及2018119日、2018512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

7、地籍调查表;

8、《关于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9、《承诺书》、《永州市临时建设批准表》;

10、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执法图;

11、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单个项目拟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我局于201962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告字〔2019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听告字〔20197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102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凤凰街道四丘田社区刘家组集体;

二、对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27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

    三、对湖南乐善亭物流有限公司占用的10272平方米土地按耕地20/平方米,其他土地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161230元(1430㎡×20/=28600元,8842㎡×15/=13263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永州分行,开户名称:永州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账号:4300 1510 0710 5818 8888)。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作尧

话:0746-8322734

址: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9队院内(长丰大道与亲水路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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