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9-0007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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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裁决类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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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裁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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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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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名称 |
裁决种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法定裁决主体 |
具体承办机构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终局裁决 |
其他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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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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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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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权属争议 |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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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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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832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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