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9-0008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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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 |||
曹顺利: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雷发庄村占用集体土地超批准红线修建住房。经实测,曹顺利修建的住房位置偏移、超出用地红线批准范围127.55平方米,地类为其他草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曹顺利身份证明;
2、曹顺利调查询问笔录;
3、雷发庄村村支书唐顺发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
4、《冷水滩区(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村建房审批表》;
5、《永州市人民政府村(居)民商住用地审批单》((2018)政土私集字第248号);
6、农民建房开工通知
7、曹顺利住房执法图;
8、曹顺利住房《二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基本农田套和图》。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告字〔2019〕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自然资罚听告字〔2019〕13号),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决定如下:
一、责令曹顺利将违法占用的127.5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上岭桥镇雷发庄村集体;
二、对曹顺利在超出批准红线用地127.55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
三、对曹顺利占用的127.55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1913.25元(127.55㎡×15元/㎡=1913.25元)。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或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顺伟
电 话:0746-8322734
地 址:冷水滩区长丰大道409队地质科技园(长丰大道与亲水路交汇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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