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2-0017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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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投诉书
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的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提起投诉。
接收主体:财政部门(并非同级财政部门)
二、审查投诉书
(一)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接收人是否为被投诉采购人的同级预算的财政部门
不属于的,8个工作日内发出《投诉管辖权告知书》
(三)审查是否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人是否依法提起过质疑
2、是否超出投诉有效期
3、是否所有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事项除外)
4、投诉事项是否已经财政部门(实质性)处理
依《政府采购法》提起过质疑
1、被投诉项目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2、主体是否适格
3、是否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过质疑
4、质疑事项是否含有可质疑事项
5、质疑时是否按要求进行补正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了质疑函,但未到质疑答复期满,投诉人便向财政部门投诉,被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2)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后,财政部门尚未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前,投诉人撤回投诉,在投诉有效期内,就同样事项再次提起投诉
a、存在前述任一不予受理情形的,在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b、不存在前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审查是否需要投诉人补正
(四)审查投诉书是否需要补正
1、投诉书未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投诉书无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或未附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书无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
4、投诉书提出的投诉请求与投诉事项无关;
5、投诉书内容缺少事实依据;
6、投诉书内容缺少法律依据;
7、投诉书未写明提起投诉的日期;
8、投诉书未签字或未加盖公章;
a、投诉人为自然人的,非个体工商户应当由本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b、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c、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 章。
9、投诉人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
a、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本人身份证明(个人);
b、法人: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
d、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10、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存在上述补正情形的,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补正(时间及内容):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投诉
(一)不存在前述不予受理情形,且不存在需补正情形或已按要求补正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日期: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书之日
四、调查投诉
(一)原则上书面审查。
(二)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受理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
(三)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四)必要时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1、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
2、由2名以上财政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调查取证笔录》
3、调查取证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需由调查人、被调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
1、向参与质证人送达《参与质证通知书》
2、由2名以上财政工作人员主持,并遵循下列程序:
(1)投诉人就提出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2)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具体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证据,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3)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出示证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4)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3、质证应当制作质证笔录,参与质证人员在笔录逐页签字,主持人在尾页签字。
五、处理投诉
(一)处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的时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中,但应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处理期限中止通知书》
(二)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暂停采购活动(不超过30日)
(三)处理形式 :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公告;
(四)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法定要件):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处理方式
1、终止处理:
投诉人在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前书面撤回投诉书的,应当终止处理
2、驳回投诉:
(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成立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①针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
a、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修改后继续开展情形)。
b、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d、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赔偿。
②针对采购过程或结果提出
a、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d、对废标行为提起投诉且成立的,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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