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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冷城罚决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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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冷城罚决字〔2022〕4号)
2022-08-23           来源: 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打印

    当事人:永州首衡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大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T0FCT56,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发改委宿舍区沿江东路35号

你(单位)于2022年7月12日年实施了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2022729日立案调查。

经查, 永州首衡农产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永州国际农产品智慧冷链物流商贸中心一期项目的施工工地,于2022年7月12日在场内使用工程车辆转运渣土时,出现轻微施工扬尘。经现场勘验,该项目工地未对渣土运输现场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扬尘污染的出现。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7月1215时前,对施工工地加强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7月121515分,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施工工地的防尘降尘措施有效加强,渣土运输未出现明显的施工扬尘,符合责令改正的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施工工地的具体位置,以及施工工地内出现扬尘污染的具体区域。

证据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严重程度。

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出现施工扬尘污染项目的施工工地为当事人所开发建设。

20228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城管罚听告字〔2022〕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鉴于当事人施工工地的渣土运输现场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出现轻微施工扬尘污染的行为,该行为在《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第一条的规定中属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条、《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节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防尘措施,产生轻微扬尘污染的行为,罚款20000元;

2、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相关缴纳事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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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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