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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周小周烧烤店,法定代表人:周健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TFX0N00,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3栋3号。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5日年实施了店外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周小周烧烤店于2022年10月15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方便在店消费的顾客就餐,私自将桌椅摆放至店铺外的人行道。另查明,我局肖家园中队执法人员与通化街社区工作人员在10月8日、10月14日、10月15日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均发现周小周烧烤店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制止与劝导,并对其下达相关责令改正的执法文书,但该烧烤店在整改后又出现反复的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 ;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明证明当事人店铺所处的位置,桌椅摆放的位置;
证据三: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存在多次店外经营的行为。
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城管罚听告字〔2022〕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且在责令改正后又出现反复的情况,该情形在《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的规定中属于一般违法的情形,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周小周烧烤店店外经营的行为,罚款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相关缴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