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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州市经投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宏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QF9T68X,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新田前社区三组。
你(单位)于2012年3月8日年实施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所属渣土运输车辆(车牌号:湘MZ6601),于2022年3月8日20时,运输建筑垃圾从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两中心项目工地前往永州大道万商红消纳场,在车辆从两中心项目工地驶入永州大道辅道后,因车辆密闭措施不到,导致所装载的建筑垃圾遗撒。经现场勘验,渣土运输车沿永州大道自南往北行驶,从驶入永州大道辅道开始,往万商红方向,存在明显的建筑垃圾遗撒痕迹,长度约为25米。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当事人在当日22时前,将撒漏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将被遗撒污染的道路进行冲洗。当日21时54分,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遗撒的建筑垃圾已全部被清理,被遗撒污染的道路已经冲洗,污染痕迹明显消除,符合责令改正的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存在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 ;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明证明建筑垃圾遗撒的具体位置、污染道路的长度及程度;
2022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冷城管罚先告字〔2022〕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在《冷水滩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属于一般违法的情形,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冷水滩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相关缴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