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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州市永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8357675XL,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长冲社区停车场内。
你(单位)于2022年7月20日年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调查。⠼/span>
经查明, 永州市永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辆(车牌号:湘MZ0099),于2022年7月20日10时,运输建筑垃圾从冷水滩区白天鹅采奕五星级酒店项目工地前往冷水滩区春江北路回填过程中,未按照核发的《永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规定,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冷水滩区谷源东路永州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对面空地上。经现场勘验,渣土运输车倾倒的建筑垃圾约28立方米。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明证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位置、倾倒的数量;
2022年9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城管罚听告字〔2022〕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照核发的《永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在《冷水滩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属于较重违法的情形,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冷水滩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相关缴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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