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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城罚决字〔2022〕10号
当事人:永州市经投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宏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QF9T68X,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新田前社区三组。
你(单位)所属渣土运输车辆于2022年11月25日年实施了运输土方过程中,未采取清洗措施,导致车辆带泥运行污染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span>
经查明, 你(单位)所属渣土运输车辆(车牌号:湘MZ9686),于2022年11月25日11时,运输土方从冷水滩区巴洲大道前往湘江东路项目施工工地时,因未对车辆采取冲洗措施,导致车辆带泥运行污染道路。经现场勘验,渣土运输车沿巴洲大道自东往西行驶,从驶入巴洲大道开始,往湘江东路项目工地方向,存在明显的污染道路痕迹,长度约为60米。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当事人在当日 15时前,对运输土方的车辆采取冲洗措施,将被车辆带泥运行污染的道路进行冲洗。当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运输土方的车辆已经采取冲洗措施,被车辆带泥运行污染的道路已经冲洗,污染痕迹明显消除,符合责令改正的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存在未采取冲洗措施,导致车辆带泥运行污染道路的行为 ;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证明证明带泥运行污染道路的具体位置、污染道路的长度及程度;
2022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冷城管罚先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清洗措施,导致车辆带泥运行污染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所属的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在《冷水滩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属于一般违法的情形,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冷水滩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 ⠂ ⠂ ⠂ ⠂ ⠂ ⠂ ⠂ ⠂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相关缴纳事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