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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丹,女,汉族,2012年1月27日出生,湖南永州人,公民身份证号:431103xxxxxxxxxxxxx。
李梓豪,男,汉族,2015年7月2日出生,湖南永州人,公民身份证号:431103xxxxxxxxxxxxx。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周梦云,女,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湖南永州人,公民身份证号:431103xxxxxxxxxxxxxx。
李海华于2021年6月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李海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对位于冷水滩区朱家山路二巷38号的房屋加建第二、三层,现加建的第二、三层总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砖混结构。并新建地下车库一处,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砖混结构。
另查明,李海华已于2021年10月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经对其配偶周梦云、其父亲李文林的调查核实,该整栋房屋由其子女李丹、李梓豪继承,周梦云、李文林均放弃对该整栋房屋享有的继承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证明李海华为房屋二、三层加建的实施人,现房屋二、三层由其子女李丹、李梓豪继承,且房屋加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违法加建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及现状;
证据三:《关于对于冷水滩区朱家山二巷38号李海华所属房屋规划定性的专业咨询意见》,证明加建二、三层房屋所处位置属于城市规划区,且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筑。
2022年11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城管罚听告字〔2022〕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李海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加建的二、三层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加建的第二、三层房屋以及新建的车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