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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南潇湘兴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小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689507900N,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828号。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湖南潇湘兴业集团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在冷水滩区珍珠路与湖塘路交汇处东北角动工修建6栋建筑物,其中2#楼占地面积438.2平方米,建至第6层,总建筑面积2629.2平方米;4#楼占地面积510.66平方米,建至第1层,总建筑面积510.66平方米;5#楼占地面积1021.19平方米,建至第2层,总建筑面积2042.38平方米;2#、4#、5#楼已建成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为5182.24平方米。剩余6#、7#、8#楼地下室已建成,其中6#楼地下室建筑面积406.79平方米,7#楼地下室建筑面积941.44平方米,8#楼地下室建筑面积811.5平方米;6#、7#、8#楼已建成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2159.73平方米。该6栋建筑物建成部分均为框剪结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房屋分布、建筑面积、建设情况及其现状;
证据三:原冷水滩区城乡规划分局出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湖塘安置小区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永分局〔2015〕0027号),证明该项目的规划总平面方案以及土地规划通过了审核;
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湖塘路安置小区东区建设成本的说明》,证明2#、4#、5#楼已建成房屋的承重结构,即剪力墙、柱、板,不包括内墙、装修、水电安装等,建设的成本约660元/平方米;6#、7#、8#栋地下室承重结构已完工,建设成本约710元/平方米;
2022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冷城管罚听告字〔2022〕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冷水滩区珍珠路与湖塘路交汇处东北角动工修建6栋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项目规划总平面方案通过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2#、4#、5#楼已建成的5182.24平方米建筑和6#、7#、8#楼已建成的2159.73平方米地下室,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暨罚款247684.33元。(2#、4#、5#楼罚款:660元/平方米×5%×5182.24平方米=171013.92元;6#、7#、8#楼罚款:710元/平方米×5%×2159.73平方米=76670.41元);
2、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相关缴纳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