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冷水滩区谷源东路永州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对面空地,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查,永州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于7月20日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执法人员认为,永州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永州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永州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适用于上述条款。
【典型意义】
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堆放和处置。同时,建筑垃圾还应当注意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便于相关部门科学分类处置,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爱护地球,保护环境,让我们从不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