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普法宣传
索引号: 分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名称: 【以案释法】周玉章、胡佩、肖秀梅等12户无证建设房屋行政处罚案
文号 :    
【以案释法】周玉章、胡佩、肖秀梅等12户无证建设房屋行政处罚案
2019-08-19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执法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周玉章、胡佩、肖秀梅等12

一、案件事实

梧桐大队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到冷水滩区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时,发现当事人周玉章、胡佩、肖秀梅等12户,正在进行房屋建设,大队立即下达停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证建房面积532平方米。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我局依法发出行政预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局认为:当事人所进行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属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拟作:1、罚款 2.128万;2、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就行政预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作的处罚决定,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行政预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发3日后,维持拟作的处罚决定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说明理由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周玉章、胡佩、肖秀梅等12对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冷水滩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违规建设的事实、性质、情节。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当事人提供了《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问话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违规建设的事实、性质、情节。

3.证据体现:

整个案卷包含巡查记录、停止建设行为和接受调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问话调查笔录中,有该案件违法事实的具体体现,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预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了该项目违法事实的存在。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周玉章、胡佩、肖秀梅等12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