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47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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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一、《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13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30元以上18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8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span>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少于3天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多于3天少于5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多于5天少于7天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改造或者拆除逾期多于7天的。
处罚基准: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恢复原状,但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元以500上7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造成危害后果,且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span>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有(一)至(六)项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要求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改正,但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有任何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有(七)至(十一)项行为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造成危害,已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