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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0260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9-11
名称: 关于开展冷水滩城区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文号 :    
关于开展冷水滩城区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21-09-11           来源: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打印
为全面优化我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在冷水滩城区(含永州经开区)范围内开展城市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我局将组织开展对冷水滩城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的调查摸底工作,请各排水户自查室外排水系统,主动向市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事务中心提供排水设施等有关图纸及资料,并如实报告排水口数量、位置等现状情况。(联系人:胡伟13204959715)
二、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要求,自行整改污水直排、雨污水管错接混接等现象。排水户向冷水滩城区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我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三、各排水户如存在违法排水行为,拒不配合整改的,我局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处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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