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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051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5-10
名称: 《冷水滩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解读
文号 :    
《冷水滩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解读
2024-05-10           来源: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冷水滩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解读

近日,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冷水滩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为更好地理解和推动落实,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各相关部门落实“放管服”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要求,制定本《清单》。

二、起草过程

经认真研究梳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了《冷水滩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就征求意见稿组织征询意见座谈会收集意见和建议,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形成了《冷水滩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冷水滩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明确了28项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轻微违法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12部部门规章22项,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处罚的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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