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2-0034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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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冬华鞭炮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 超量储存 行政处罚
要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根据永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强化烟花爆竹经营领域打非治违的通知》,我局 执法人员王和文、周顺涛于2022年2 月23日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冬华鞭炮店进行执法检查,由我局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检查,由该鞭炮店主要负责人周冬华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鞭炮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是 140 箱,而实际储量是 160 箱,该店存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范围的20%,针对该鞭炮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同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超量证据清单、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违法事实,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证据采信理由: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2年2月23日当天检查情况。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超量证据清单1份,证明对该鞭炮店存在的违法行为已采取处理措施。3、询问笔录1份,对该鞭炮店主要负责人周冬华进行了询问,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4、照片6张,证明该鞭炮店现场的情况。5、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信息。6、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选择理由:1、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裁量理由: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通知(湘安监发[2018]9 号)第六章第二节第十八的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
(二)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永州市冷水滩区冬华鞭炮店储存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范围的20%的违法行为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件涉及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因此,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在店内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储存的烟花爆竹必须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以达到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