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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0228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7-02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2021-07-02           来源: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关键词: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行政处罚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2021413日,我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执法人员周顺涛、杨荣华对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0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11月至4月未对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无年度培训计划,我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21428日对该加油站进行复查,复查时还未整改到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秦冬未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中一项(第三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根据违法事实,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证据采信理由: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413日当天检查情况,2020年度、20211月至4月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秦冬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对该加油站存在的违法行为已采取处理措施。3、整改复查意见书2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复查是否已整改到位情况。4、询问笔录3份,对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秦冬及安全管理人员秦建军和加油员陈海玲进行了询问,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5、照片11张,证明该加油站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及复查的情况。6、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信息。7、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选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决定裁量理由: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通知(湘安监发[2018]9号)的规定(第一章第一节第三项):

(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三项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结果: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秦冬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令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加油站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件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履行七项法定职责,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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