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49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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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X副食店
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40分,我局应急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永州市冷水滩区XXX副食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2024年1月15日,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冷水滩区XXX副食店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现场有浏阳花冠100发烟花2件;福满堂鞭炮3封;发财银光炮3封;星月之恋 喷花类小产品4个;V3三分钟喷花类小产品2个;锦鑫达喷花类小产品4盒等烟花爆竹产品。同时查询了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该副食店未办理烟 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处理结果
给予永州市冷水滩区XXX副食店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该店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末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该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永州市冷水滩区XXX副食店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但随着年关将近销售烟花的旺季到来,有的人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非法运输、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大力营造宣传氛围,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