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41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2022年10月08日6时10分许,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南花园路段发生一起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2万。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冷水滩区西南花园“1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冷水滩公安局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凤凰园交警大队、珊瑚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黄晓武同志担任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技术认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湘MUW931,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周建国,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FNA4LJA9MAM11617,注册日期:2022年4月6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4月6日,购买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ACHSR61CTP22B008550D。
(二)驾驶人情况
周建国,男,1975年03月24日出生 ,湘MUW931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汉族 ,职业:工人 ,持准驾车型为C1M型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事故中无伤害。
(三)行人情况
张绪南,行人 ,汉族, 男,1948年09月20日出生 ,职业:退休村干部 ,在此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南花园小区路段,潇湘大道呈南北走向,北往金竹路方向,南往西区路方向,道路设有中心隔离绿化带,双向十车道,沥青路面,道路宽34米,限速60km/h。
经勘察,冷水滩区潇湘大道道路路侧防护设施类型为行道树,道路路口路段类型为普通路段;道路线性为平直;道路物理隔离为中心隔离绿化带;横穿路段没有人行横道,潇湘大道中间有绿化隔离带,隔离带两边有网格式铁护栏,张绪南横穿马路路段两旁护栏已被破坏,破坏口径可供人员穿越绿化隔离带;道路路面结构为沥青,道路交通能见度有100-200米。
(五)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及事故责任认定
1.湘天杰[2022]技鉴字第37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湘MUW931轻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的瞬间车速约为57.7km/h,无超速行为。
2.永大正司鉴所[2022]醇鉴字第305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驾驶人周建国血液乙醇含量为10mg/100ml,无酒驾行为。
3.湘MUW931轻型仓栅式货车称重过磅记录单,湘MUW931轻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4695kg,属超载行为。
4.事故责任认定,2022年10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11011202200001031号)认定周建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度、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张绪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该事故由周建国负主要责任,张绪南负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08日05时57分许,周建国驾驶湘MUW931轻型仓栅式货车从经开区铁航职业技术学院往凤凰园恒丰机械厂运送纸板,06时10分许,途经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南花园路段时,与横穿潇湘大道绿化隔离带的行人张绪南发生碰撞,造成张绪南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2年10月08日06时30分许冷水滩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区应急局、凤凰园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救护车到达现场之后确认行人张绪南当场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凤凰园交警大队即时将事故情况上报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冷水滩区区委办、政府办、区应急部门,积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10月09日,凤凰园交警大队组织双方当事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安葬协议。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周建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路面动态因素观察不仔细,遇行人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造成该事放的主要原因。
2.行人张绪南横过道路没有走人行横道(斑马线)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南花园“10·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属地政府管理及相关责任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凤凰园交警大队马坪中队,隶属于凤凰园交警大队,潇湘大道大队属于凤凰园交警大队马坪中队管理辖区,该大队具有隐患排查、宣传教育、路面通行秩序管理等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进行了隐患排查,对该处隐患也排查到位并上报区道安办,凤凰园交警大队大队对潇湘大道绿化隔离带护栏进行了多次修补,修补以后都被破坏,事故发生时,潇湘大道绿化隔离带护栏还是处于被破坏状态,没有及时做好修复和做临时应急措施。
2. 珊瑚街道办事处,从2021年2月起珊瑚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攻坚行动,对辖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进行了隐患排查,利用了墙体标语、警示提示牌、宣传栏等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多次发现潇湘大道绿化隔离带护栏被破坏,能够及时的上报相关部门予以修复。事故发生时,潇湘大道绿化隔离带护栏再次处于被破坏状态,珊瑚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没有排查发现,没有做好临时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及时修复。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绪南(死者),74岁,湖南永州人,横过道路没有走人行横道(斑马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周建国,事故车辆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凤凰园交警大队追究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伍美荣,珊瑚街道古塘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主任,该路段路长,虽对该路段对辖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进行了隐患排查做了一定工作,但行人图方便横穿道路,屡次破坏潇湘大道绿化隔离带护栏,伍美荣为该段路长,没有及时做出治理隐患防范措施,防止增加安全隐患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珊瑚街道党委作出书面检讨。
2.吕海峰,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巡查员,对该路段隐患巡察不到位,建议珊瑚街道党委纪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处理。
3.屈华军,凤凰园交警大队马坪中队中队长,对事故路段隐患排查、路面通行秩序管理不到位。建议其向凤凰交警大队做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10.08 "潇湘大道西南花园前路段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法纪意识淡薄等严重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性的对货车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做到人人知晓,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文明、安全驾驶。
(二)搞好对当地群众的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墙体标语、警示提示牌、宣传栏等提醒驾驶员注意标志标线。不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剖析,警示驾驶员和群众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警示高悬、警钟长鸣。
(三)珊瑚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两站两员等开展相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督促做好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劝导,切实加强行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做到文明出行。
(四)凤凰园交警大队进一步加强交警与社区、街道联动,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交警路面执勤人员与街道社区人员联动,共同管控辖区内交通秩序,特别是像潇湘大道等行人、车辆混杂的重点路段与地区,提前消除事故隐患,全力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冷水滩区珊瑚街道“1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1月16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