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2-0034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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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屈世清(系永州市冷水滩区胖子烟花爆竹店92431103MA4R0PPJ1F 业主)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 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
要旨: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根据我局 2022年5月份双随机计划安排,2022年5 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和文、杨荣华依法组织对屈世清(系永州市冷水滩区胖子烟花爆竹店92431103MA4R0PPJ1F业主)进行现场检查,由我局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检查 ,该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屈世清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屈世清(系永州市冷 水滩区胖子烟花爆竹店 92431103MA4R0PPJ1F 业主)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同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违法事实,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证据采信理由: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 2022年5月20日当天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1份,对屈世清(系永州市冷水滩区胖子烟花爆竹店 92431103MA4R0PPJ1F 业 主)进行了询问,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3、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对屈世清(系永州市冷水滩区胖子烟花爆竹店 92431103MA4R0PPJ1F 业 主)存在的违法行为已采取处理措施。4、照片6张,证明该烟花爆竹店现场检查、复查等情况。5、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信息。6、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选择理由:1、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决定裁量理由: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通知(湘安监发[2018]9号)的第六章第一节第九条规定:
(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2)、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永州市冷水滩区胖子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案例评析:本案件涉及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因此,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