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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2-00350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1-08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潘前超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潘前超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2022-11-08           来源: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潘前超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烟花爆竹  超量储存  行政处罚
    要旨:烟花爆竹店超量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根据我局 2022年2月份双随机计划安排,2022年2 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杨荣华、宋建旭依法组织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潘前超烟花爆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RY72D2T)进行现场检查,由我局副局长唐春江带队检查 ,该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潘前超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永州市冷水滩区潘前超烟花爆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RY72D2T)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同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违法事实,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证据采信理由: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 2022年2月25日当天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1份,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潘前超烟花爆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RY72D2T)进行了询问,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3、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证明该店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已整改到位。4、照片7张,证明该烟花爆竹店现场检查、复查等情况。5、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信息。6、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选择理由:1、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决定裁量理由: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通知(湘安监发[2018]9号)的第六章第二节第十八条规定:
    (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情: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少于50%的。
    (2)、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永州市冷水滩区潘前超烟花爆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RY72D2T)的违法行为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件涉及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因此,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在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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