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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2-0035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1-09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福兴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行政处罚案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福兴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行政处罚案
2022-11-09           来源: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对永州市福兴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履职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主要负责人未履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行政处罚
    要  旨: 主要负责人未履职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基本案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公安厅警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应急办〔2021〕3号)及《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 年 3 月 15 日对永州市福兴石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一、违法事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炳祥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第(三)第(五)条之规定。
    二、主要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2年3月15日当天检查的情况。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对公司违法行为已采取处理措施。 3、询问笔录2份,分别对该公负责人黄炳祥和员工高建球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证明在该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5、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6、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处理结果: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该案的拟处罚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处罚金额适当。考虑企业整改态度积极,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效益差,综合各项原因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意作出: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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