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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2-00353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1-09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升塬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永州市升塬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2022-11-09           来源: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对永州市升塬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特种作业操作证    行政处罚

要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公安厅警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应急办〔2021〕3号)及《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3月15日永州市升塬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一、违法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炳祥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2年3月15日当天检查的情况,发现该公司员工王军、王业华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空电焊作业;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已采取处理措施;3、询问笔录3份,分别对该公司负责人周琼华和高空电焊作业的当事人王军、王业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存在的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证明在该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5、被调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6、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处理结果: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该案的拟处罚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处罚金额适当。考虑企业整改态度积极,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效益差,综合各项原因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意作出: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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