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0-0014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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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下列渠道和途经进行申诉请求救济:
(一)复议救济。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向永州市应急管理局或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二)诉讼救济。行政管理相对人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零陵区人民法院对区应急管理局所作出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三)赔偿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向本局递交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电或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局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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