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012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区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冷水滩区安全生产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 主体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2 |
4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6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验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 |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备案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1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2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等安全要求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3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0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4 |
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5 |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2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落实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履职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7 |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经费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8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5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9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0 |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1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49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2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54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3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职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5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4 |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具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医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6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职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8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六)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统称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督促承包、承租、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劳动防护工作; (九)督促本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十)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7 |
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8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0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知识; (七)职业病预防相关知识; (八)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车间、班组的,前款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39 |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1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换岗、离岗一年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0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等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3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和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1 |
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6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购置、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安全设施设备;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制定、评审和演练应急预案; (三)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评估、监控、整改重大危险源; (五)购置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九)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2 |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9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入职、离职前以及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3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如实记录负责人的带班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4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2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监控整改等工作机制; (二)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3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岗位、班组、车间、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以及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要求和事故隐患处理措施。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6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事项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一)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二)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情况; (三)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物品处置情况; (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商店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情况; (六)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七)同一作业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危及本单位生产安全的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查、监控、评估和分级管理等情况; (九)安全生产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和维护情况; (十)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包或者承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予以排查的事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7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及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8 |
事故隐患整改撤出作业人员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6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49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情况 |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可查证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如实、详细记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活动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0 |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 |
区安监局 |
|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1 |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2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或论证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4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5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8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情况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6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等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的情况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7 |
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是否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的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的情况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8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启动应急响应及报告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情况 |
3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59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0 |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主要负责人是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2 |
非煤矿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生产经营单是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3 |
非煤矿山企业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 |
区安监局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4 |
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缴纳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5 |
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资质与开采设计的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是否取得资质与开采设计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6 |
相邻的采石场安全距离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是否大于300米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7 |
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方式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存在“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是否超过了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是否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8 |
非煤矿山企业爆破作业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69 |
非煤矿山企业开采上部剥离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是否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0 |
非煤矿山企业坡面排险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开采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是否及时清理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1 |
非煤矿山企业坡面排险作业人员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作业人员是否系安全带,是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是否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2 |
非煤矿山企业矿岩装运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人工装运矿岩现象,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是否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3 |
非煤矿山企业废石、废渣的清理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废石、废碴是否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4 |
非煤矿山企业配电房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电气设备是否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是否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5 |
非煤矿山企业防洪措施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 |
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是否设置截水沟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6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7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培训内容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学习完所要求的学习内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内容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学习完所要求的学习内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79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初次培训时间及每年再培训时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要求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0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初次培训及每年再培训时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每年再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要求 |
6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1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进员工强制安全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按要求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等技能强制培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2 |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参加三级教育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是否符合规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3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4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符合不少于24学时要求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5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及每年再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符合高危行业岗前及再培训所达到的学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6 |
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培训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五、六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培训是否按规定内容培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7 |
从业人员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安全培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8 |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安全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89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0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组织实施,高危行业传帮带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进行传帮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1 |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委托安全培训是否落实到位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2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资金保障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制定及安全费用投入情况是否到位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3 |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培训情况是否如实记录建档造册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4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期间薪酬及培训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带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5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6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证照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是否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7 |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性质及条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是否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法定基本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8 |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建立管理制度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否建立管理制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99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具备条件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1、储存设施是否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区域内;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3、是否依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化工化学类学历及资格;5、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是否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安全评价报告、地址变更证明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1 |
已经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新、改、扩建储存设施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是否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2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情形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是否变更其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异地重建、经营方式发生变化、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形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办证程序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是否提出延期申请及提交相关资料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真伪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单位和个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5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6 |
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否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7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法律后果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8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标准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是否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2、容器、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4、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5、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6、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09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0 |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审查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是否进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不要 |
111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2 |
危险化学品管道铺设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的证照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5 |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是否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生产许可证、检验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7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符全合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铁路、道路交通、、地铁、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8 |
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19 |
危险化学品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在其作业场所是否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0 |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备案及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是否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是否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1 |
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和丢失报告及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是否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和丢失或者被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及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2 |
危险化学品储存及制度、达标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及储存方式、方法以及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3 |
危险化学品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备案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
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情况,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4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符合国标、行标、技术规范、检测、检验及设置警示标志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5 |
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
处置方案是否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6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
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建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7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证照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8 |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29 |
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证照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0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具备条件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1 |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分级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2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是否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3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违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遵守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情况,是否遵守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4 |
取得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是否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个人不得购买剧毒、易制爆化学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5 |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是否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6 |
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是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情况。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及备案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7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出借、转让、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提供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办理登记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
登记内容: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 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39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备案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是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是否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证照及第二类、第三类备案证明管理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三条 |
区安监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非药品类易制毒单位实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1 |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2 |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符合规定的条件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六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是否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3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换证申请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4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变动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5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注销许可手续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6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7 |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时效及分级备案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市级监督部门备案及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8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变更时效及重新备案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等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49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期满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是否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0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注销手续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1 |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2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分别取得证照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3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审批及门面要求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是否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4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法定条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符合布点规划;具有仓储设施;有配送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5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是否具备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
区安监局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6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提交资料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
符合经营布点规划;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7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相关规定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8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非法储存、超范围、限量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者 |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5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烟花爆竹的销毁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0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及档案和备案等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是否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1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悬挂情况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企业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3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许可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4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六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防雷设施、防范静电措施及安全评价等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对企业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二禁止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八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论证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要求论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6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场所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设置定员、定量、定级标识。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0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及取得相应资格。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不得、生产经营单位三禁止、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一不得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是否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如实记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4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等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登记制度及进入厂区的规定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应当实登记记录。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质检报告及管理制度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仓库管理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7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中转库管理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物储存时间,应录符合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等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等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签订、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流向管理制度、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及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登记录入等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等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是否符合标准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限性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3 |
烟花爆竹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及作业规程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4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处置各类危险性废弃物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5 |
批发企业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6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购烟花爆竹情况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
零售经营者应当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7 |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任何单位及个的人行许可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及个人 |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许可制度,否则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8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
符合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89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0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是否按许可证超范围生产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1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等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2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及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等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等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3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对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及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4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5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许可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批发场所。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6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具备法定条件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7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具备法定条件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8 |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199 |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企业的合法经营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0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处罚规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
批发的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处罚2-10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处罚1000-5000元。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1 |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
区安监局 |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2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标注的内容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
区安监局 |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是否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3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有关规定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
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4 |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具备法定条件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区安监局 |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药品生产企业;有符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5 |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具备法定条件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
区安监局 |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药品经营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6 |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7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区安监局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8 |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提交法定证件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并取得购买许可证。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09 |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10 |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的查验购买证明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区安监局 |
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11 |
经营单位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和备案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区安监局 |
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的销售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12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向主管部门的报告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
213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经营活动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出口、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
50%(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 |
1-2次(年度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