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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3456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3-12
名称: 冷水滩区林业局解读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文号 :    
冷水滩区林业局解读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2020-03-12           来源: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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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保护我区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发布《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

三、起草过程

2020年3月,区林业局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报区司法局、区纪委监委审查,呈送区政府按程序审批发布。

四、主要内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森林周边实施下列行为:

⑴ 烧荒、烧灰积肥、炼山、烧土坎、烧田埂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⑵ 坟头烧纸或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⑶ 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射击等;

⑷ 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山;

⑸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在森林内从事生产经营、野营、登山、祭祀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4.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森林内或森林周边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5.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居民生活用火、企业生产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6.凡违反本禁令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人员引起森林火灾的,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巡查巡护、设站检查等防控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严格落实区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冷水滩区森林火警:12119或区防火办值班电话:0746—8324264)。

9.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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