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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3533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3-12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通告》的政策解读
文号 :    
永州市冷水滩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0-03-12           来源: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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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与意义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恢复我区湘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部署。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计、为子孙谋,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利益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保护好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与长远发展。要切实强化树牢“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引导群众形成文明生活方式,主动拒食长江野生江鲜,最终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95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从2020年3月1日零时起,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范围:冷水滩区太洲电站坝基至黄阳司镇高铁桥河段祁阳交界水域。

(二)从2020年开始,每年的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湘江流域冷水滩区境内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捕时间为四个月。

四、其他要求

(一)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捕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处理。

(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并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着力提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意识。

(三)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在禁渔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交易行为。

(四)禁捕期间,因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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