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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5-30
名称: 《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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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9-06-05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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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六条规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我市在过去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没有配套建设学位,特别是学校布局不合理。制定本办法有利于完善城市住宅区的配套功能,强化房地产开发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可以缓解政府在学位建设方面的压力。

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区学位建设相对滞后,历史欠账较多,中心城区学位缺口较大,大班额问题非常严重。同时,随着国家放开二胎生育和普及高中教育政策的推进,预期学位紧张会不断加剧。根据统计数据,2018春季,我市中心城区中小学生人数为111277人,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59480人,学位缺口高达23.57万个,学位建设资金超过100亿元。

学位建设是重大的民生实事,要完成好学位建设任务,全面消除大班额问题,单靠政府发力远远不够,必须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城区学位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实际,永州市教育局联合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8年初,市教育局联合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了专门的工作班子,起草了《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学位建设的意见》(讨论稿),多次征求了住建、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冷水滩、零陵、经开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认真对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借鉴了长沙、湘潭、佛山、海口、昆明、贵阳、山东、河北等地的做法,修改制订了《永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12月,初稿报市政府进行审定,2019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欧阳元初副市长召集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配套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2019年4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本办法。

三、法律依据

l.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部门规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16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湘教发〔2016〕4号)

3.相关标准和其它参考文件

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自2018 年12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湘建规〔2015〕42号)

住建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2017年1月1 日实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住建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

住建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4.国内、省内相关城市做法

长沙、湘潭、佛山、海口、昆明、贵阳、山东、河北等地关于《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管理、配建方式、建设标准、学校供地、国土出让、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产权移交、违约责任等十个方面二十六项内容。

1.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监管机制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和永州经开区,本市行政管辖的县、管理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界定了以下专业术语。

住宅小区: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开发的小区。

配套学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者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基础教育设施。

开发者: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者。

第四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房产、消防、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共同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必要时,应建立配套学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明确配套学校应与住宅小区首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第二章明确了规划布点、学位配建标准和配套学校的规模要求。

第七条规定配套学校的规划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原则上中心城区幼儿园规划布点以不横过城市主干道为适宜,中心城区小学规划布点以0.5公里为服务半径,中心城区初中学校规划布点以1公里为服务半径;中心城区高中阶段学校规划布点由市人民政府统筹。

第八条规定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除服务半径内学位建设已满足需求的外,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计容面积核算,1000户及以上住宅小区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幼儿园,2000户及以上住宅小区还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小学,3000户及以上住宅小区还应按标准配建配套初中学校。

第九条规定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规模,分别由规划布点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相应服务区内,按平均每户3人居住,每千人口55名幼儿、110名小学生、55名初中生计算确定。

配套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个教学班,配套小学、初中学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8个教学班。

3.第三章明确了配建方式。

第十条规定达到第八条配建标准开发规模的住宅项目,依据本办法由住宅项目开发商单独出资配建。

  未达到第八条配建标准开发规模的住宅项目,而在规定范围内没有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其配套学校由政府统筹组织服务半径内多个住宅项目开发商共同出资配建,原则上由住宅项目最大的开发商作为共同出资配建学校的责任主体,配建资金依据小区项目计容面积、配建学校总资金、配建学校学位等因素按比例分配配建资金;

经政府统筹,也可由住宅项目最大的开发商单独出资配建学校。

4.第四章明确了建设标准。

规范了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体建筑项目、配套建筑项目、建设标准和建筑质量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39—87)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5.第五章明确了学校供地方式及性质。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用地由政府以划拨等方式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应以控规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但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无控规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规管理单元内控规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应在招拍挂用地中规划相应规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配套学校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复采取划拨等方式提供给开发者建设配套学校,开发者承担配套学校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开发者选择自主拥有配套中小学校产权并自主办学的,配套中小学校教育用地应当以教育出让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起招拍挂方式取得。配套中小学校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第六章明确了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配套学校建设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住宅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明确配套学校建设规模、配建责任、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

公告及合同中要明确相关事项;出让金评估时要综合考虑配套学校建设成本。

7.第七章明确了配套学校建设管理相关部门责任,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规定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发者建设配套学校在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竣工验收、产权移交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8.第八章明确了竣工验收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规定配建配套学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附加条件行为,配套学校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学校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幼儿园资产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配套中小学校资产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并进行产权登记。

9.第九章明确了产权移交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开发者应在配套学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配套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配套学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10.第十章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者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学校产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住建部门暂停办理违约开发者一切设计招标、施工、备案、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取消违约开发者在本市房地产开发参与资格,同时应当利用房地产行业诚信和资质管理平台,将开发者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9年5月30日,实行日期是2019年5月30日。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告(2019永司法规文审第7号),如果本文件印发试行两年后效果良好,可考虑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制定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州市教育局

  解读代表:唐森彪

  联系电话:8211218

  七、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永州市教育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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