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0元/月提高到不低于43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53元/月提高到不低于27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70元/月。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城乡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农村兜底保障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20元/月提高到不低于43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53元/月提高到不低于27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70元/月。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分别按城乡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农村兜底保障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