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起,全区城市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A类提高到400元,B类提高到350元,C类提高到300元。农村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A类提高到268元,B类提高到180元,C类提高到150元。全区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月人均标准提高到546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月人均标准提高到328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提高到546元。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区财政部门已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并积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2018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提标及补助资金已于4月中旬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