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该项目的征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以下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冷水滩区滨江新城建设协调指挥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本通告的公示期为30天,被征收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通告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如多数被征收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征收签约及搬迁腾房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30日。
搬迁腾房期限:
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20日。
联系人:刘翔18974658412
特此通告。
附件: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市陶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该项目的征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以下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冷水滩区滨江新城建设协调指挥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三)制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征收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款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公证储存,征收部门依法做出限期腾地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不腾出土地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七)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四、征收签约及搬迁腾房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
第一期: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30日。
搬迁腾房期限:
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2月20日。
五、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永政发〔2019〕4号文件为依据。
(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实行“三审三公示”。
六、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文件)执行。本项目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和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被征收人,按每人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成本价购。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选房顺序:为确保选房的公平公正,在安置小区内明确不同的拆迁项目确定具体的安置楼栋,在各自的安置楼栋内根据签约和腾房先后选房。具体选择办法如下: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顺序号和搬迁腾地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的以搬迁腾地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4、安置房安置地点:阳甸安置小区。
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由住建、发改、财政、项目业主等部门核定为3800元/㎡。
(三)征收补助
1、搬家费。按2000元/户支付两次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标准为1000元/户/月。实行安置房安置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24个月,标准为1000元/户/月,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标准的150%支付,提供现房安置的,只补助6个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四)征收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2、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3、搬迁腾地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再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征收款支付
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和搬家费在双方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奖励款、过渡费等在被征收房屋拆除腾空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款在被征收人房屋拆除腾空后及区政府终审确认合法安置人口并公示后,九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破坏征收工作,围攻、漫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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