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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冷政办发〔2021〕10号 |
LSTDR-2021-01004
冷政办发〔2021〕10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规范涉企检查二十条规定(试行)》《永州市冷水滩区
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
十条举措(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规范涉企检查二十条规定(试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十条举措(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规范涉企
检查二十条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执法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企检查的含义。本规定所称涉企检查是指本区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检查部门),依法进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下同)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抽查核实、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实地勘验、依法处置等执法活动。依企业申请进行的检查以及对企业承诺的事项进行核查除外。
第二条 涉企检查的种类。需要进入企业开展的涉企检查共分为年度抽查、专项抽查、紧急检查、巡查检查、案件调查及处置五类。检查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类别的相应规定开展涉企检查。
第三条 年度抽查应当年底前报送计划。年度抽查是指检查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执法活动。检查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经区优化办审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审定、公布,检查部门不得开展年度抽查。
第四条 推进跨部门联合年度抽查。明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各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跨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对相关检查事项实施综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
第五条 专项抽查应当抽查前报送计划。专项抽查是指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检查部门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针对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进行调查核实的执法活动。检查部门应当于开展专项抽查前制定专项抽查工作计划,报经区优化办审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审定、公布,检查部门不得开展专项抽查。
第六条 紧急检查可以适时开展。紧急检查是指检查部门因为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原因需要进入特定企业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执法活动。紧急检查无需报送计划,可以适时开展。
第七条 一般行业领域不得开展巡查检查。巡查检查是指检查部门进入所有管理企业进行无差别巡回查看是否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除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一般行业、领域均要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代替巡查制,不得继续开展巡查检查。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案件调查及处置。案件调查及处置是指检查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或同意采取相关措施后对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法活动采取相应措施的执法活动。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或同意不得对违法企业开展案件调查和采取相关措施。
第九条 年度抽查和专项抽查必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所有年度抽查和专项抽查都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依托湖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和检查人员,公开抽查结果。检查频次要与被检查企业的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挂钩。
第十条 多部门抽查到同一企业应当联合一起检查。实施年度抽查计划时,两个以上检查部门随机抽查到同一企业的,相关检查部门应当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所有抽查到这家企业的检查部门应当联合一起对企业进行检查,对相关检查事项实施综合监管,实现“多部门各自抽取,联合一起查多项事”。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和专项抽查入企前应当登记备案。开展年度抽查和专项抽查,检查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前应填写涉企检查登记备案表,到区优化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实施跨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和随机联合检查的,登记备案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实施年度抽查和专项抽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检查部门不得在每月1—20日进入企业实施年度抽查和专项抽查。
第十三条 进入重点企业检查应当通知属地高科园和乡镇街道。检查部门对《冷水滩区重点企业名录库》中重点企业实施涉企检查,每次进入企业前应告知企业所在地高科园和乡镇街道,高科园和乡镇街道应当安排人员全程陪同、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涉企检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检查部门进入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涉企检查登记备案表。检查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十五条 涉企检查结束后必须进行满意度反馈。检查人员每次入企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部门、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填入涉企行为满意度反馈表,交给被检查企业,并告知企业将满意度意见填写好后,将扫描件或者拍照件发送给区优化办。
第十六条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免罚”行为不予处罚。检查部门要制定“免罚清单”,明确各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主观过错”等的认定标准,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明显属于“免罚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立案。
第十七条 查处企业案件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所有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案件的案件编号、立案时间、案由、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被调查(询问)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执法人员姓名等情况报送给区优化办。区优化办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要备案。对企业作出罚没5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填写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报区优化办备案。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变更、撤销备案案件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在变更、撤销后10日内将情况报区优化办。
第十九条 其它涉企行为参照涉企检查规定执行。除文明创建以外的其它进入企业要求企业履行义务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评估评比、捐款赞助、报送报表等涉企行为,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权益从优原则。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谁赋予企业的权益多或者要求企业履行的义务少,则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优化办负责解释。区优化办要加强与两办督查室、纪委监委的工作对接,共同积极运用多种手段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约谈、追究相关责任、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企业发展十条举措(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增强服务企业意识,有力促进冷水滩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无事不扰、有事高效”的原则,特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十条举措。
第一条 全面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高科园、各乡镇街道(含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下同)和区直部门(指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同)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行属地责任与部门责任相结合。高科园、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分别对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高科园和各乡镇街道与区直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对营商环境的需求。
第三条 严格落实“园区事园区办”。区直部门要加快对高科园放权赋能,根据高科园企业的实际需要制定赋权清单,做到“应放尽放”。高科园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要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应接尽接”的前提下,不断优化赋权方式,更加方便园区企业。要确保高科园内企业需要办理的赋权园区事项都能在园区办理,没有赋权园区的,高科园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人员要代替企业或者陪同企业到市级、省级办理。真正实现园区企业的事由园区的人办理的“园区事园区办”。
第四条 对困难企业进行精准帮扶。对于存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工、用钱、办证、矛盾纠纷等方面困难和问题的企业,高科园或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区优化办提出建议,为困难企业建立“一家企业、一名区级领导、一定后盾部门、一个帮扶工作小组、一套帮扶方案”的“五个一”帮扶机制,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及时为企业纾困解难。问题解决了的企业其帮扶机制自动解除,实行帮扶机制实时动态调整,提高帮扶效能。
第五条 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库。将全区重点项目承办企业、招商引资企业、规模入统企业、纳税就业大户以及其它高科园和各乡镇街道认定的重点企业,全部纳入《冷水滩区重点企业名录库》。《冷水滩区重点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名单由高科园和各乡镇街道负责提出,区优化办统筹确定。其中,重点项目承办企业、招商引资企业、规模入统企业、纳税大户企业、就业大户企业名单分别由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提供。
第六条 建立重点企业“二对一”联系机制。对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重点企业,高科园和乡镇街道均要明确一名领导、一名联络员与其建立联系关系。联系人员要及时掌握、反映和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企业宣传和帮助兑现惠企政策,在区直部门进入企业开展涉企活动时进行全程陪同监督等。联系领导和联络员可以分别联系一家或多家企业。
第七条 进入重点企业要全程陪同监督。区直部门进入重点企业开展涉企活动,进入企业前应当通知高科园或乡镇街道,由高科园或乡镇街道安排人员全程陪同监督。陪同人员应当审查涉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不符合的,应当支持企业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区优化办反映。
第八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全程帮代办服务。除高科园要对园区包含重点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程帮代办外,各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帮代办服务机构,为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到省、市、区相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服务事项提供全程帮代办服务。
第九条 对重点企业进行定期访问。对于重点企业,区优化办要每季度电话访问或者组织座谈一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以及投诉事项,要采取建立台账、迅速核查、及时交办、明确帮扶责任、动态跟踪销号等措施。
第十条 提升企业投诉举报落实效能。多渠道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积极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对企业投诉举报实行受理、核实、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链条式管理。对交办的投诉举报,区直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到位,简单事项实行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有初步结果。
本举措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优化办负责解释。上级有关规定比本举措赋予企业权益更优的,按上级规定办理。区优化办要加强与两办督查室、纪委监委的工作对接,共同积极运用多种手段抓好上述举措的落实,对违反上述举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约谈、追究相关责任、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等。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武部,纪委监委。
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