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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3532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2-29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冷政函〔2020〕21号)
文号 : 冷政函〔2020〕21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冷政函〔2020〕21号)
2020-02-29           来源: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LSTDR-2020-00004                  冷政函〔2020〕21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区湘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95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期限

(一)从2020年3月1日零时起,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范围:冷水滩区太洲电站坝基至黄阳司镇高铁桥河段祁阳交界水域。

(二)从2020年开始,每年的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湘江流域冷水滩区境内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捕时间为四个月。

二、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捕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处理。

(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并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着力提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意识。

(三)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在禁渔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交易行为。

(四)禁捕期间,因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8219069(渔政),110(公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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