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1-0353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冷政函〔2020〕21号 |
LSTDR-2020-00004 冷政函〔2020〕21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区湘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95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期限
(一)从2020年3月1日零时起,湘江流域冷水滩段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范围:冷水滩区太洲电站坝基至黄阳司镇高铁桥河段祁阳交界水域。
(二)从2020年开始,每年的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湘江流域冷水滩区境内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捕时间为四个月。
二、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捕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处理。
(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做好各类渔业违法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并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着力提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意识。
(三)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严肃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和在禁渔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交易行为。
(四)禁捕期间,因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8219069(渔政),110(公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