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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3441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8-03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三无”船舶限期上岸的通告(冷政函〔2020〕46号)
文号 : 冷政函〔2020〕46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三无”船舶限期上岸的通告(冷政函〔2020〕46号)
2020-08-03           来源: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LSTDR-2020-00005                                                                                                 冷政函〔2020〕46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区“三无”船舶限期上岸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禁捕退捕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湘江渔业资源保护,强化水上交通安全,打击和防范利用“三无”船舶从事违法捕捞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全区“三无”船舶限期集中上岸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水域:湘江干流冷水滩段及所有支流

二、整治范围: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相关资质,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船舶,一律视为“三无”船舶,限期由船主将船舶交由乡镇、街道集中上岸。

三、限期上岸时间及补偿

(一)2020年8月10日及以前,船主将船舶交到乡镇(街道)指定地点集中上岸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2020年8月10日后,禁止“三无”船舶在整治水域停泊、航行及从事其他活动。逾期未上岸的船舶,由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强制上岸,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不予补偿。

四、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整治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并划定专门区域,对上岸船舶实行集中存放、管理。

六、在整治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46—8219997(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46—8353159(区地方海事局),110(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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