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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3501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4-20
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冷政办发〔2020〕6号)
文号 : 冷政办发〔2020〕6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冷政办发〔2020〕6号)
2020-04-20           来源: 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LSTDR-2020-01003

冷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为更好对我区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进一步满足全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风补贷”)。

“风补贷”是指由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筛选企业组成“小微企业库”,由政府出资提供“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合作银行依据风补基金规模放大10倍为“小微企业库”中的小微企业提供授信支持。

通过政府、企业和合作银行三方合作,引入了政府信用增信建立客户筛选、推荐、引导、扶持等信贷支持平台,打通政、银、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互融互通,可以有效解决优质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社会难题。

本方案所称“小微企业库”,是由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认定,且办理“风补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本方案所称“风补基金池”,是用于贷款风险补偿的资金,由政府注资的“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组成。

本方案所称“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资,委托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为“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贷款提供信用增信及代偿风险损失。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办理“风补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条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详见附件1),为政府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来源。

根据全区实际和业务开展需要,区财政先安排500万元作为风补基金池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待“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拓展后视情况逐步增加。

第四条  风险资金代偿标准。

贷款本息的损失由政府和合作银行按照6:4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最高代偿额以风险补偿资金预算中的余额为限。

第五条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池账户管理。

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管理中心,委托区经建投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息仅限于提供“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需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

面向冷水滩区区属所有小微企业,优先满足区内规模以上企业的融资需求,原则上选择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主要突出区内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七条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年限,原则上应在2年(含)以上,部分优质企业可放宽至登记注册6个月(含)以上,且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验应在5年以上;

(二)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企业及企业主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合理,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五)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要求及信用评级条件;

(六)严禁准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企业、或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或国家政策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第八条  担保方式。

除“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提供授信担保外,同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企业股东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

银行根据企业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企业资产等方面确定贷款额度。单户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信用部分),如企业可额外提供足额抵押物,授信总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1年,对符合银行规定准入条件的企业,可在贷款到期时采用“无还本续贷”的方式进行续贷,每次续贷不超过1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债项评分或信用评级及综合回报情况,银行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原则上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到期前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该贷款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依据借款合同执行。

第四章“风补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签订“风补贷’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与区经建投公司签订《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根据之后下发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确定双方具体权责。

第十五条  客户筛选。

冷水滩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可互相推荐,共同审核认可的小微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库”,“小微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业务办理。

(一)受理准入。合作银行受理企业的业务申请,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对符合授信条件的,要求企业按合作银行一般授信业务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同时,企业向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小微企业“风补贷”申请意向书》。

(二)授信调查。合作银行分别或共同与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对企业进行业务调查。重点对客户经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经双方共同在客户提交的《小微企业“风补贷”申请意向书》上书面确认。由合作银行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提交上级行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三)审批备案。授信审查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报备。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对同意放款的企业,出具《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放款确认书》。

(四)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后,由银行方面确定放款的各项要素,并取得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放款确认书》,按照约定发放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

(五)贷款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如“风补贷”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当到期后企业按期归还贷款,不足清偿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关于申请使用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启动“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最终,由合作银行和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风补资金池”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违约损失。

(六)债务追偿。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在履行代偿责任后,由合作银行和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共同进行债务追偿及行使其它追偿权力。对于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先行补偿银行贷款损失,追偿资金剩余部分按照“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予以补偿。

第五章、“风补贷”退出、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允许退出。

1.当业务终止,所有风补贷归还完。

2.当业务终止,有借款企业不良贷款形成,已通过风补金池进行代偿,合作银行和冷水滩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债务追偿已超过360天,经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中心认定该企业仍然不能归还“风补基金池”代偿款项,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与合作银行应积极协作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合作银行应提供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合作银行要定期向区财政局、区政府金融办等职能部门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区科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促使企业规范经营;合作银行要及时敦促借款企业偿还到期贷款。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依规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

成员名单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武部,纪委监委。               

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冷水滩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中心成员名单

主  任:陈  雄    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汤丽娟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蒋建辉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朱昌锋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黄忠军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雷发云    区政府办副主任

冯吉宝    区科工信局局长

周顺华    区审计局局长

齐晓慧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廖永健    区司法局党组书记

兰昌永    高科技工业园副书记

曾梅华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松林    区经建投公司董事长

杨成平    区政府金融办主任

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区科工信局,作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区科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中心成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主任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备案,不再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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