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105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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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关于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冷政函〔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冷水滩区永州国际陆港项目协调指挥部。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方案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房屋的征收。
七、征收签约及搬迁腾地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5日。
搬迁腾地期限: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2日。
联系人:黄小国 0746-8323450
附件: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附件
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关于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冷政函〔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市2023年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该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人、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办事处、冷水滩区永州国际陆港项目协调指挥部。
三、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制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款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公证储存;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不腾出土地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六)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四、征收签约及搬迁腾地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5日。
搬迁腾地期限: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2日。
五、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为依据。
(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实行“三审三公示”。
六、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和《关于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冷政函〔2022〕38号)执行。本项目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或购买商品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案。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购买商品房安置
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近、统一、集中签约存量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开发商信誉好的在建房(签约团购价)。对符合安置人员资格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购买征收实施单位就近、统一、集中签约的商品房(签约团购价),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三)征收补助
1.搬家费:按2000元/户支付两次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标准为1000元/月/户。
(四)征收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2.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3.搬迁腾地奖: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征收款支付
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和搬家费在双方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奖励款、过渡费等在被征收房屋拆除腾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款在被征收人房屋拆除腾空后及区政府终审确认合法安置人口并公示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其他
1.电开户:单相电开户补偿1200元,三相电开户补偿2400元。
2.空调、热水器移机:每台补偿300元移机费。
3.组合灶每组(对开门为一组)补偿800元。
4.本方案未规定的遵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
七、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破坏征收工作,围攻、漫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