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105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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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详见项目征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曲河片区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方案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房屋的征收。
七、征收签约及搬迁腾地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30日。
搬迁腾地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0日。
八、相关情况说明:因冷水滩区征收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调整,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未能完全启动。原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冷政函〔2021〕94号)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四、五)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冷政函〔2021〕93号)规定期限内的房屋征收行为继续有效。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有相关通告不予执行,上述项目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律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联系人:贾有明 0746-8323450
附件: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附件
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州市2016年第四批次(地块二)、永州市2018年第九批次(地块三)用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该项目征地红线图)。
二、征收人、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实施单位:曲河片区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制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款以被征收人名义专户公证储存;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不腾出土地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四、征收签约及搬迁腾地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30日。
搬迁腾地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0日。
五、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为依据。
(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实行“三审三公示”。
六、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执行。本项目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案。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8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安置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7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住宅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选房顺序:为确保选房的公平公正,在安置小区内明确不同的拆迁项目确定具体的安置楼栋,在各自的安置楼栋内根据签约和腾房先后选房。具体选择办法如下: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顺序号和搬迁腾地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的以搬迁腾地顺序号在前者优先选房。
4.安置房安置地点:原则上就近安置。
安置房建筑成本价:由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和项目业主核定后公布。
(三)征收补助
1.搬家费:按2000元/户支付两次搬家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标准为1000元/户/月。
(四)征收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2.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3.搬迁腾地奖: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腾地的,不予奖励。
(五)征收款支付
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和搬家费在双方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奖励款、过渡费等在被征收房屋拆除腾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补偿安置款在被征收人房屋拆除腾空后及区政府终审确认合法安置人口并公示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其他
1.电开户:单相电开户补偿1200元,三相电开户补偿2400元。
2.空调、热水器移机:每台补偿300元移机费。
3.组合灶每组(对开门为一组)补偿800元。
4.本方案未规定的遵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
七、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破坏征收工作,围攻、漫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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