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区最新医疗政策解读
医疗救助篇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全部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共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1.参保资助。集中缴费期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年度累计住院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120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60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一是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二是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指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病种,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4.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5.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负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部分,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比例60%,门诊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住院医疗救助不封顶。
6.医疗救助对象纳入。明确为上述困难群众身份的人员自动相应纳入一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2.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再救助对象原则上是指一二类救助对象和年度后期纳入一二类救助对象的大病患者。
7.医疗救助申报程序。一、二类救助对象市内就医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市外就医医疗救助医保部门主动“一站式”追补;疑是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医保部门主动筛查,各乡镇街道按规定调查核实,将符合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条件的年度内合规就医费用完成初审后,上报属地医保部门。
8.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一二类救助对象市内就医“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即时核报;一二类救助对象市外就医追补、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核报及再救助、重特大疾病核报,是通过本人或其家人银行账号拨付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