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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18-0004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区梳子铺乡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及省、市、区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省道、乡道、村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村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各村要组建禁烧巡查队,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
五、凡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焚烧现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梳子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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