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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区梳子铺乡 发文日期: 2018-10-02
名称: 梳子铺乡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文号 :    
梳子铺乡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2018-10-02 10:47 来源: 发布机构: 零陵区梳子铺乡 【字体:   打印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及省、市、区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省道、乡道、村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村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各要组建禁烧巡查队,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

、凡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焚烧现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梳子铺人民政府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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